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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8    浏览量:20,848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文号:晋财购〔2021〕24号 发布时间:2021-08-13

        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购[202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现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

        二、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三、劳务报酬计费时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签字结束止。

        四、其他事项

        (一)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两地间公共交通为基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据实报销。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评审工作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评审工作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或评审当日结束时间较晚确实无法返回的,住宿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因提前到达所产生的住宿费不予报销,本省以外的评审专家除外。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除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四)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五)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供应商的资格预审、采购文件论证、项目技术论证、购买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其他咨询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发放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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