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精神,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年生均200元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朔城区、山阴县、应县、怀仁县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平鲁区中央和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资金省、市、县为5:2:3,右玉县资金按中央、省、市、县6:3:0.4:0.6的比例分担。依据此标准,按照2018年秋季学期在校学生人数,2019年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含105元/生.年取暖费)市本级分担经费1687.34万元,其中市直学校395.84万元,开发区71.49万元,朔城区238.06万元,平鲁区38.05万元,山阴县134.58万元,应县178.23万元,右玉县26.64万元,怀仁县60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