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服务机构在服务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私设账外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情形,损害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目的形象。为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落实非营利属性,促进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社会服务机构中开展非营利性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年检)、抽查检查、等级评估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6月至12月。
三、整治重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7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组织本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对照12项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逐条逐项查摆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
(二)现场抽查阶段(8月至10月)。对照非营利监管整治内容,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4%和3%的比例,对本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现场抽查,抽查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月10日前完成非营利监管抽查检查工作,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对自查和现场检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等方式于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建科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社会服务机构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部署专项行动,加强风险防范,抓好工作落实。社会服务机构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切实落实非营利要求。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填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附件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可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领域和类型,进一步细化非营利监管要求。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非营利监管是保证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履行社会组织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建科,电子版发至邮箱。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务必于7月31日前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至邮箱。
联系人:潘靖 电 话:0351-2220085
邮 箱:szsmzjshzzd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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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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