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统计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办公室、数管中心、信息中心领导任副组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经济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主要是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务信息、经济信息、办事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原则上不承担与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无关的新闻信息采集和发布义务,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在网上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